关于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8-27   点击数:32384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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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工作改革,加强和规范考试工作管理,提高许可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现就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实行考试前置,即先通过考试,后取得证书。考试合格是申请许可的必要条件,考试工作由发证机关认定的考试机构承担。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可以由本人或委托考试机构代其向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换证的检验检测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应留有足够时间完成考试或岗位培训(指不需要考试的换证项目),并确保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申请。为此,换证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两年内参加考试机构组织的换证考试或岗位培训,其合格成绩保留至证书有效期满。若申请人所在省的考试机构未组织相应项目的考试或岗位培训,换证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其他省的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或岗位培训。其他省的考试机构对换证人员申请跨省考试的原因进行核实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参加本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或岗位培训。

未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考试或岗位培训的换证人员,原证书过期后可直接申请参加该项目的取证考试。

三、发证机关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完成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受理和发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许可时限以申请材料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系统”成功上传并被受理后开始计算,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证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发证机关暂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的原因和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待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予受理,补齐补正材料所用的天数不计入许可时限。

请将此文传达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