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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09   点击数:41147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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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专家库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鉴定评审、业务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扩大的需要,为了给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奠定基础,协会准备进一步充实专家队伍,打造一支工作能力强、专业知识强、经验丰富的特种设备行业的专家团队,从而更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在特种设备管理、技术决策、事故调查、会员服务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

第二条  协会专家库的组成以个人会员的形式进行组织管理,专家库成员(个人会员,下同)系协会非专职人员,由协会组织或授权从事相关活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条  协会专家库由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监察、教学科研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协会向专家库成员颁发聘书和个人会员证书。

第四条  协会不向专家库成员收取会费等任何费用,并根据工作安排和工作任务向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特种设备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四)熟悉特种设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针政策;

(五)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业务能力;

(六)支持协会建设发展,能够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协会秘书处自荐;

(二)协会秘书处会同相关专家进行审查;

(三)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

(四)协会秘书处会员部建档,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五)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等公共媒体公布专家库成员名录。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出国考察等活动;

(二)优先获得本协会检验检测等人员培训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三)优先取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学术资料;

(四)优先向本协会刊物(正在申办)推荐发表论文;

(五)针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协会安排的讲座、标准宣贯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培训辅导;

(二)参与协会安排的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业务;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特种设备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参与区域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的统计分析,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

(四)应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为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帮助相关企业贯彻GB/T9000、ISO9000系列标准,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强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运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协作,从相关单位发现和培养特种设备领域的优秀储备人才。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相关活动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或参加由企业付费的考察、娱乐等活动的;

(三)借提供服务之机要求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的;

(四)以个人名义向相关单位提供有偿咨询的;

(五)存在不公正行为,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的;

(六)借提供服务之机向单位推销产品的;

(七)损害协会权益,由于个人原因给协会带来经济损失或负面社会影响的;

(八)由于健康、年龄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第十条  个人会员证书的管理:

(一)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统一颁发,如不慎遗失,可按原证书号码补发;

(二)会员证每二年由协会秘书处审验一次;

(三)专家库成员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协会秘书处;

(四)专家库成员个人不得以本协会名义举办培训、展览、评比等活动,会员证不具备代表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的身份;

(五)专家库成员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个人会员证书;

(六)个人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宣布退会,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信息,组织专家库人员培训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并组织专家库人员考察学习先进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应收集整理专家库成员对协会建设、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进行论证调研。

第十三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库成员,协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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