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单位邀请函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自治区境内特种设备行业的社团组织,2003年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于1988年的原“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学会”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首家成立的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协会业务受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指导。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促进特种设备事业的健康发展;团结广大特种设备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普及有关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使用管理和节能方面的科技知识;发挥协会沟通政府和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繁荣我区的特种设备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协会自成立以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协会章程,紧紧围绕协会工作任务,积极发挥中介、窗口、协调、服务等职能作用,开展培训考核、鉴定评审、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在协会建设、规范发展、行业自律等方面均取得一定的成效。协会将继续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工作作风,发扬戒骄戒躁、群策群力的工作精神,继续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以行业自律管理为重点,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协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相信在特种设备行业的领导和同仁的支持下,协会的事业一定会更加发展壮大。
为适应我区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提高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质量及其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促进我区特种设备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为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广大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吸取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真知灼见,进而为开创全区特种设备事业新局面贡献力量,经研究决定在原有会员单位的基础上,吸纳一批有影响、守诚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协会新的单位会员。同时将聘请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科研机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的一批专业人员为协会个人会员。
鉴于贵单位的发展潜力与较高的知名度、诚信度,协会诚邀贵单位申请加入单位会员,共同为我区特种设备事业可持续发展努力奋斗。如有意成为协会单位会员的一员,请填写《内蒙古特种设备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见附件二,电子格式和入会流程请在协会网站“会员中心”下载。)并签字盖章后,邮寄至我协会。
协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西街梦溪苑商业4号楼五层。
协会网址:www.nmase.org
联系人:孙存满,联系电话:0471-5310968(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向会员单位服务内容
1.会员单位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重大事项表决权;
2.协会向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颁发证书。
3.会员单位有权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并有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技术服务、培训、咨询等权利;
4.会员单位可在召开的相关会议上提出要求和建议,对理事会和秘书处的运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确保自身利益。
5.会员单位可与秘书处协商,联合举办特定的会议及活动,秘书处将尽力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织技术鉴定、项目评估、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有关事宜。
6.经审批,会员单位可依托协会网站的信息平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7.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和特种设备新标准、新法规的宣贯,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8.整合行业资源优势,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技术信息和管理等交流,不断提升行业水平。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单位的活动。
9.组织技术专家深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服务,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为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实现节能降耗提供技术服务。
10.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专家库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鉴定评审、业务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扩大的需要,为了给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奠定基础,协会准备进一步充实专家队伍,打造一支工作能力强、专业知识强、经验丰富的特种设备行业的专家团队,从而更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在特种设备管理、技术决策、事故调查、会员服务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
第二条 协会专家库的组成以个人会员的形式进行组织管理,专家库成员(个人会员,下同)系协会非专职人员,由协会组织或授权从事相关活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条 协会专家库由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监察、教学科研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协会向专家库成员颁发聘书和个人会员证书。
第四条 协会不向专家库成员收取会费等任何费用,并根据工作安排和工作任务向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特种设备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四)熟悉特种设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针政策;
(五)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业务能力;
(六)支持协会建设发展,能够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协会秘书处自荐;
(二)协会秘书处会同相关专家进行审查;
(三)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
(四)协会秘书处会员部建档,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五)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等公共媒体公布专家库成员名录。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出国考察等活动;
(二)优先获得本协会检验检测等人员培训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三)优先取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学术资料;
(四)优先向本协会刊物(正在申办)推荐发表论文;
(五)针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协会安排的讲座、标准宣贯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培训辅导;
(二)参与协会安排的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业务;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特种设备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参与区域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的统计分析,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
(四)应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为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帮助相关企业贯彻GB/T9000、ISO9000系列标准,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强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运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协作,从相关单位发现和培养特种设备领域的优秀储备人才。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相关活动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或参加由企业付费的考察、娱乐等活动的;
(三)借提供服务之机要求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的;
(四)以个人名义向相关单位提供有偿咨询的;
(五)存在不公正行为,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的;
(六)借提供服务之机向单位推销产品的;
(七)损害协会权益,由于个人原因给协会带来经济损失或负面社会影响的;
(八)由于健康、年龄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第十条 个人会员证书的管理:
(一)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统一颁发,如不慎遗失,可按原证书号码补发;
(二)会员证每二年由协会秘书处审验一次;
(三)专家库成员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协会秘书处;
(四)专家库成员个人不得以本协会名义举办培训、展览、评比等活动,会员证不具备代表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的身份;
(五)专家库成员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个人会员证书;
(六)个人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宣布退会,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信息,组织专家库人员培训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并组织专家库人员考察学习先进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应收集整理专家库成员对协会建设、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进行论证调研。
第十三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库成员,协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